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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女(同居的也好,法定結合的也好)中任何一方,有了外遇,另一方是不是要負責任呢?這個問題,看來簡單,實在複雜之極。
  從實際問題上來看,若是一方有神經病、性無能,或吸毒,或嗜賭,或有毆人狂,或根本不負任何責任,則另一方有外遇,是理所當然之事。但是,一方也無須負責,至多不過是事情因此而起而已。感情方面的事,是無所謂負不負責的,這一點必需弄清楚。
  其次,在完全正常的、沒有上述的種種情形存在的情況下,一方忽然有了外遇,另一方更不須負任何責任——真要追究責任的話,責任自然是在有了外遇的那一方,而不在對方。
  但,如果追究責任的話,有了外遇的一方要負什麼責任呢?似乎也難以確定。所以還是那句話,一牽涉到愛情,就沒有責任可以追究,事實上,沒有任何人要負責,因為那不是責任的事。
  付出和回收,那只是商業行動中的行為,不是感情行動中的行為。


 

Author : 倪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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